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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成员,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 

  第四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艰苦创业。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部署要求同苏木乡镇、街道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和处理复杂矛盾,有胜任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八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注重从有嘎查村、大学生村官、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任职手续。 

    

  第三章 动议、推荐和考察 

  第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在对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旗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分别统计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旗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苏木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苏木乡镇政府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辖嘎查村(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按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人员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人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苏木乡镇党委根据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并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提交旗县(市、区)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由旗县(市、区)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依据苏木乡镇、街道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应当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强化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旗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人选的考察工作,由旗县(市、区)纪委会同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并向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后,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旗县(市、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成员、纪委(纪工委)委员; 

  (二)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苏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机构)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征求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信访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其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当填写考察对象廉政情况评价表。考察组应当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和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当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结果负责。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旗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和推荐人选,由旗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事前书面请示盟市党委组织部门: 

  (一)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 

  (二)在旗县(市、区)机构变动或者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拟提拔任用人选与所在旗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 

  (四)苏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任职不满一届需要调整的; 

  (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六)拟提拔任用人选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事前请示盟市党委组织部门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等。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对旗县(市、区)有关干部任免的请示事项,应当自收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在旗县(市、区)党委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六章 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七条 苏木乡镇党委对需要由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苏木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苏木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九条 苏木乡镇党委推荐的苏木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苏木乡镇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苏木乡镇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条 由苏木乡镇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苏木乡镇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但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两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连续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同一苏木乡镇、街道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二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基建、财务等工作。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担任民族乡党政正职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干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十不准”的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十不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级使用。 

  第四十八条 旗县(市、区)党委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主体责任。旗县(市、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负把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行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旗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盟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盟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7日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内党发〔200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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